一、列入异常扣税凭证的六种情形
情形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注意: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涉税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1.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情形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异常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该纳税人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取得异常凭证要怎么处理
永聚财税-税收筹划-代理记账
1、增值税纳税人
取得凭证用途是进项税额抵扣:若尚未申报抵扣,则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则除另有规定外,一律进项税额转出。
取得凭证用途是出口退税的:尚未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经办理(适用增值税办抵退办法),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处理;已经办理(适用增值税免退办法),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2、消费税纳税人
取得凭证用途是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以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审申报抵扣的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可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交税款。
三、对取得的异常凭证有异议怎么办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应于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消费税税款等。
2、除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以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已办理抵扣增值税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税款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交回已退税款,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补缴消费税,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举个例子:M公司某日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接受异常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张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
如果M公司为A级纳税人,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且在税务机关核实完毕前可先不作进项转出处理。
M公司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M公司不是A级纳税人,则需在接到通知时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但应注意的是,假设M公司存在异议,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如核实之后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即可继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