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聚代理记账-免税新政解读
这些商品竟然可以免征增值税?
1销售货物涉及的免税规定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4.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5.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①免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②免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3)既销售免税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6.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7.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标准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9.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
(1)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3)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增10.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新增11.2027年12月31日前,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新增12.202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新增1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新增14.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5.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2“营改增”项目涉及的免税规定
(一) 教育方面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4.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文化生活方面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5.2027年12月31日以前,延续实施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7.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特殊收费
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25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3.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四)金融 保险
1.特定的利息收入:
(1)国债、地方政府债。
(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3)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4)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
(6)合规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但是,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7)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①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②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③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5.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 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3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8.再保险服务。
(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五)农业方面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5.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6.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六)技术服务方面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新增3.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
(七)住房方面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新增4.2025年12月31日前,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