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
(一)政策及文号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四部门发文明确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二)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
本次新发的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针对上述《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工业母机企业;(注:除此之外的工业母机企业的研发按照普适性的研发费加计100%税前扣除政策)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的工业母机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120%在税前扣除的优惠。而集成电路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二、政策源起: (一)源文件: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二)源文件主要规定: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